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阿莫西林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表),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的为国家基药,标注"o"的为贵州省增补基药,标注企业名称的为区别定价药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本通知自2012年11月6日起执行,同时将在贵州省物价局网(www.gz12358.gov.cn)向社会公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表: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xls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