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省管药品价格,包括省级定价的非处方药品、民族药品、调剂进入河北省医保目录药品和医院制剂价格。
二、在国家明确新政策以前,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仍按现行加价政策执行。
三、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改价格〔2015〕904 号文件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