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计生(民政和卫生计生)局、人社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7〕7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新增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除360100027、360100030、360100030-a暂定为100%外,其余均暂定为10%,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7〕7号)苏价医〔2017〕7号省物价局 省卫计委 省人社厅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doc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