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文件”),现就做好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健全医药价格调节机制,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
二、工作内容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期间,参加信息采集并准确申报信息的药品,组织医药专家综合评议,根据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并根据相关规则,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评审规则
(一)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
符合国家及我市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经专家评议认定,属于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发〔2017〕15号)及其《凡例》规定;
2.符合规定的药品信息采集范围,并在信息采集期间,如实、准确填报药品信息;
3.生产企业承诺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按照不高于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二)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则
经专家评议认定符合条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企业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实行综合评议机制,全程接受监督,信息采集数据、专家评议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实行“互联网+”药品管理。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衔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生产企业需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准确录入相关药品信息。
(三)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存在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将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附件:2017年9月11日至20日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明细表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