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确定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品剂型和民族药(详见附件);
(二)增补进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详见附件);
(三)增补进入《甘肃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具体品种略);
(四)医疗单位的自制药物制剂(具体品种略);
(五)中药饮片(具体品种略)。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其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二)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仍按照《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甘肃省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商〔2004〕298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0〕813号)规定执行。
(三)中药饮片价格管理仍按照《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饮片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甘价商〔2004〕323号)和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通知》(甘价商〔2006〕232号)规定执行。
(四)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和我省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列入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我委已制定价格的,在我委未作价格调整前继续执行;尚未制定价格的和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我省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请临时价格。
(二)本次新增甘肃医保目录的所有药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2009版)中非处方药品,其生产经营单位须在3月31日前向我委申报价格资料:
1.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
2.药品2009和2010年销售明细;
3.药品2009和2010年全国各省中标价格;
4.药品产地省及其他省价格批文;
5.2010年药品出厂最高价、最低价和单笔销售数量前10位销售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销售发票中无法显示具体品种的,应在发票后附品种详单。
四、本通知自2011年2月2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医保非处方药.xls
甘肃新增目录.xls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