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的要求,省药品采购中心对2013年度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关于审核2013年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函》(青药采办〔2013〕10号),我委核定了2013年度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零售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附表一、二所列的中标价格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全省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现行药品加成率的有关政策执行,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一、二、三所列药品规定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数量,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由于社会零售药店经营的基本药物未纳入招标采购,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和青海省发改委公布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基药价格表定稿(12.9).xls
省发改委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