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核定的解热镇痛类等10类38种化学药品价格(详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自1998年5月20日起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中未列其它规格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按与表中所列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原则核定。
二、凡符合申请单独定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计委申请单独定价,国家计委受理单独定价的截止时间为5月20日。在国家计委审定其价格前,提出申请的企业可以凭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布的《中国药品GMP认证证书》、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GMP达标证书或药品原研制开发企业的证明,暂维持其现行实际价格。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执行表列价格。
附件: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审定价格表(计价管[1998]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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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通用) |
商品名 |
规格 |
剂型 |
GMP |
计量 单位 |
最高 零售价 |
管理权限 |
生产企业 |
执行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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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热息痛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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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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