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的规定,现将阿莫西林等3种甲类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剂型、规格的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省内产品由生产企业向产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6月18日前报我局,由我局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价格,新的价格制定公布前,暂按我局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省外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时,也必须在6月18日前持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向我局重新备案,在我局重新审定价格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7月1日起凡未经我局重新审定下达价格的新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一律不得自行作价销售。
二、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格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附表中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GMP药品价格执行。
五、省及各地审定下达的招标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仍维持不变。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价格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
附表:一、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