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的卫生所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明医改组〔2016〕7号)
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卫计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委发〔2015〕3号)和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医养结合和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明医改组〔2015〕12号)、《关于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通知》(明医改组〔2015〕31号)精神,加强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的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的医疗服务价格,着重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使群众总体负担有所减轻。
二、在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包含挂号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皮下输液、静脉注射、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针)、诊疗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注射、换药等项目,除项目本身所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只能按每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一般诊疗费统一报销8元,个人自付2元。出诊费统一报销8元,个人自付7元。城乡居民就诊医疗服务的其余收费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四、城乡居民医保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全面开展普通门诊即时结报,单次封顶40元和个人年封顶120元均不包含一般诊疗费(出诊费)。
五、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必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以及规定价格。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各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应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批准文号等,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本通知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下调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附件:三明市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村卫生所医疗服务价格表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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