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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6        信息来源:查看

京社保发[2015]31 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做好2016 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 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5 年9 月1 日至2015 年11 月30 日。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 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 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 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参保期限的每月20 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四、各社保机构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6 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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