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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8〕142号)文件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院制剂纳入范围: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医疗机构自愿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向统筹地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医院制剂价格批复文件及价格证明性文件。

4.医院制剂药检报告和说明书。

三、相关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8年5月28日前,携带申请医院制剂需提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大庆市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备案表》,到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核准备案,未备案核准的医院制剂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联 系 人:于泽钦  于宝凤

联系电话:6187788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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