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关于新增完善2008年上半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09号)文件规定,及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宜兴市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申请,经研究,现明确我市部分市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其收费项目等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13年11月20日起执行,价格执行期间省有新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各相关医院接通知后,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无锡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