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我省制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中乙类42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4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都应从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我省已公布的甲类27种及现公布的乙类4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
二、我省两次公布共69种药品价格,取消了药品流通环节固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实行差别差率。药品经销企业的批发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见附表三。
三、附表一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除国家计委明确单独定价外,其他均按照附表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在国家计委单独定价通知下达前,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单独定价药品及生产经营企业见附表二。
五、附表一备注标明的增补规格为临时价格,待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我省再结合情况重新制定并公布。
六、此次未被列出的剂型和规格,请产地市物价局在6月20日前上报省局工价处,省局按照合理比价原则提出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制定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上报的价格执行。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42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表。(转见本刊2001年第6期第54页)
三、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转见本刊2001年第1期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