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为满足临床需要,现将部分仿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表列药品价格自2005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表:15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