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其他药品取消国家和本市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再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原则,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按照本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额)作价后销售。
二、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有关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逐步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谈判采购、挂网采购、定点生产等多层次的采购模式。进一步发挥医保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优势作用,稳步推进带量采购工作,不断扩大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完善带量采购办法。在本市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执行之前,继续执行现行中标结果。
(二)强化医保费用管理作用
本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医保药品支付规则,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公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公示主要病种次均住院费用、药占比、耗材占比、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自负自费费用比例等。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积极推进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启动运行,确保7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公开采购,严禁网下采购,及时准确掌握全市药品采购各个环节的信息数据。健全本市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托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建立药品价格信息互换机制,实时掌握医院、药店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实际零售价格,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等情况,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专项调查。本市各级价格部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通过提醒告诫、专项检查、日常巡查、12358举报处理等多种方式,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经营者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药品全过程监管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协同推进,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