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物价局(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我局对该通知中部分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一、附表中所列品种与我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入围品种相同的,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一律降至本通知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的,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现行销售的药品,凡涉及此次降价的未列剂型规格,必须到省物价局进行申报,否则不能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