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中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零售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中甲泼尼龙注射剂“40mg”更改为“40mg(冻干粉)”,价格不变。
三、根据发改价格〔2007〕751号的文件精神,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多支包装的乘以包装数量,不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本通知自2008年1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