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对本次未公布的22种药品其它剂型规格的价格,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州军区陆军总院、兰州瑞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必于10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甘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与本次公布价格的合理比价、差价折算后另行下达价格。
二、此次公布的22种药品的零售价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实际进价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执行。实际进价加15%的加价率超过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执行本次公布的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实际进价加15%的差价率实际计算的价格执行。
三、此前我局发布的22个品种(规格、剂型)的中标零售价格,凡低于本通知发布的价格,仍执行中标零售价;凡高于本通知发布的价格,均执行本通知发布的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降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次公布价格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