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我局决定从2014年5月15日起开展我省定价目录内的低价药品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调查的范围为《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附件1)内的药品,调查的内容为低价药品。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折算的日均费用标准确定,即折算后的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即为低价药品。
二、调查方法和要求
(一)《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需向我局提供符合低价药品的正式申请文件(标明申请药品的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剂型、规格等)和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证书和中药保护证书等资料,并详细填写《西药低价药品调查表》(附件2)和《中药低价药品调查表》(附件3)。
(二)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照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日均费用,申报企业需同时将全国各省最新一期中标价格另行汇总附后。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如实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二)报送材料要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归类并装订成册:
1.封面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第一页为目录,与材料的页码对应。
3.提交的书面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西药低价药品调查表》(附件2)和《中药低价药品调查表》(附件3)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上述材料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送至受理窗口,并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预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无低价药品。
四、受理方式和地点
各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快递方式报送。受理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6号215房间。
联系人:马宇鸿
邮 箱:hljdijiayao@126.com
联系电话:0451—82625191 82628123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2.西药低价药品调查表
3.中药低价药品调查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