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5〕49号)精神,市医改领导小组决定我市城市公立医院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并对其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床位费:
A级医院普通间30元/床?日;双人间45元/床?日。
B级医院普通间25元/床?日;双人间40元/床?日。
C级医院普通间20元/床?日;双人间35元/床?日。
二、护理费:
A级医院Ⅰ级护理费28元/床?日;Ⅱ级护理费20元/床?日;Ⅲ级护理费12元/床?日。
B和C级医院Ⅰ级护理费18元/床?日;Ⅱ级护理费12元/床?日;Ⅲ级护理费6元/床?日。
三、诊查费:
门诊诊查费统一调整为,普通门诊诊查费8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4元/次。
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12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6元/次;主任医师16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8元/次。
急诊诊查费12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6元/次。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25元/日,中医辩证论治加收12元/日。
住院诊查费A级医院14元/日;B和C级医院12元/日。
中医辩证论治加收(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医收取)9元/日。
上述中医辩证论治费用,须针对患者开具或调整中药处方方可收费。
四、市康宁医院、精神康复医院、职业病院和汤岗子医院暂不调整床位费和护理费。
各级公立医院在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即:1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元(含1元)到100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元以上(含100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此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