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22日 渝价〔2014〕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部新区发展改革局、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局,各市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根据《重庆市增补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暂行管理办法》(渝价〔2004〕146号),为适应《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要求,现就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项目,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鉴定)能提高诊断治疗水平、且诊疗效果明显确需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制定项目价格。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以下项目不列入新增医疗项目:
1.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已有项目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或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已有项目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
3.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4.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5.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四、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
3.开展新增医疗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含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4.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5.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的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及入出库单等);
6.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7.国内其他省市价格资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