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收费〔2016〕944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减轻病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新增、调整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为推进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经审核,新增5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1执行。
二、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理顺医疗服务项目关系,合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决定调整规范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共19项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2执行。
三、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其浮动幅度按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附件说明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在项目内涵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扩大范围收费、不执行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规范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等诊疗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五、医疗机构申报项目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准入,提供成本监审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止。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自2016年11月14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附件
2.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