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精神,我们核定了199种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临时价格,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补充剂型规格药品价格通知下发后,按国家文件执行。
二、严格执行分管权限,列入《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已出台的品种,各地需补充剂型规格的,地产品仍由产地市向省物价局申报,外地调入品种,凡我省已公布价格的执行现行价格,未公布价格的应及时向我局申报。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本通知自2003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