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从110投诉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中发现,个别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程度存在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多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价格政策,加强医疗价格管理,防止和杜绝不规范收费现象,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各医疗机构要把收费工作摆在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由院领导牵头成立物价管理领导小组,要配备专职的物价管理人员,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单位的医疗服务收费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本、价目表等方式将医疗服务项目、药品、高值耗材以及使用量大的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初会监督。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的价格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患者提供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编码,凡是“除外内容库”没有关联“项目编码”的,不得进行关联收费。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有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凡未列入《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未按规定程度报批的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与收费。
五、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最大限度地用好“二次议价”政策,积极与药品供应商开展二次议价,尽最大努力降低药品价格。
六、要加强价格投诉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受理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咨询与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必须有办结报告或整改措施并按时反馈。
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本单位物价、收费、医保、医务、护理、审计、纠风等相关人员,从5月下旬到6月上询对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检查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市、县(市区)卫生局将会同市、县物价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适时进行抽查。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