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结合我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药品价格见附件,其中:附件1为国家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为国家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3为《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4为《江苏省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最高限价的,按公布的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限价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三、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及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文件规定,化学药品、天然药小容量的注射液,其他条件相同,包装采用预充式注射器的药品不另加价,执行同规格注射液的最高限价。
五、附件4中未列的规格,请生产企业在2月22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我局将制定公布相关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六、附件所列价格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4、江苏省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