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略)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5月31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另《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抗肿瘤、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政府定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07]34号)是对黑价格字[2006]84号、134号、187号、232号文件的补充,并没有对这些文件中的任何药品价格予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07]55号)中,因校对问题,部分药品价格出现错误,现予以更正,具体情况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