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4号),要求对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现根据申报及梳理的情况,并对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核定,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调整的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3年3月13日起执行。
附: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