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精氨酸和九味羌活颗粒等药品增补规格剂型甘肃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凡通过参加药品招标采购制定的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也要降价,严格执行本通知的价格。
2、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中标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对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3、对本通知所列的品种,本次仍未公布的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各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由我局制定甘肃市场临时零售价格。
4、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要督促生产单位尽快到省物价局办理本通知中所列药品调整后的价格公示,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销售药品的,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5、本通知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
附表:甘肃省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