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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妇幼保健院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测(电化学发光法)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10-10        信息来源:查看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测(电化学发光法)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 〔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测(电化学发光法)等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按附件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在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你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确保患者可自行选择传统的其他方法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批复试行至2018年7月1日。本次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此前已有批复价格且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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