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为建立我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调整机制,近期拟对现行我区低价药品清单进行调整。凡申请退出或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企业请将申请材料(附后的5项内容)于3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申请退出的仅限于现行我区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申请进入的仅限于《国家医保目录》、《宁夏自治区医保目录》和《宁夏自治区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已向我局提交申请的企业请在要求时限内重新予以确认。我局对申请退出或进入的药品核实后,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951-5166043 联系人:刘玉娟
附: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1.企业申请函、申报办理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
3.药品生产成本;
4.药品在全国的中标价;
5.是否进入外省“低价药目录”等情况。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