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中有关复合药纳入《药品目录》的规定,现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23个复合药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将复合药纳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及时确定复合西药的个人自理比例。
二、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接收和刷新药品目录数据库,加强对复合西药的价格审查,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复合西药的各项规定,加强药品及价格的内部管理,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复合药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