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医药【2011】158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8号)要求,通过调研测算,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将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收费标准为9元﹨次、疗程(含3天注射、静脉输液,下同)。
(二)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同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时,按疗程收取一般诊疗费。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
实施一般诊疗费收费后,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各地原已实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减免规定继续执行,直接冲抵参保患者个人付费部分。
三、规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及医保支付政策,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收费、擅自增设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乱收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谁服务、谁公示”的原则,要将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各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对违反规定重复、变相收费,骗取新农合和医保基金等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于2011年9月26 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表: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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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
诊疗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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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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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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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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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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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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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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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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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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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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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输液、小儿头皮输液、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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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特殊性消耗材料;药物;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血液和血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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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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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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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注射(含3天注射、静脉输液)、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加收躺椅费、护理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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