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各县(市)区物价局、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2008年二季度集中采购备案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差异的,仍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附表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单独定价品种。
二、今后国家和省因生产成本增加发文提高药品价格、原备案价格难以执行的,由扬州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生产企业的要求提出报告,在提高备案价格的同时,相应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局备案公布后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自2008年8月30日起执行。至下一轮集中招标或备案采购重新公布价格为止。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