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决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一);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三)。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附表所列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如低于本通知公布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四、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对于附表中未列入的其他规格药品价格,请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于2011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我们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行下文公布。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上述价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三、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