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对部分医用材料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部分医用材料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详见附件,参保人员使用的医用材料在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含)以内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及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医保支付标准内的医用材料,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超支付标准的,定点医院需事前告知并取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
3.市离休医疗统筹医用材料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4.今后,将根据医用材料价格、费用等情况,逐步明确医用材料的医保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标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5日
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标准
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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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用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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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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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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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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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晶体(晶状体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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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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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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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0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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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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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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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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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光输液器(静脉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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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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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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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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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光输液器(小儿静脉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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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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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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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光输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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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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