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98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文件精神,修订完善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3.青海省医疗机构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
4. 青海省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