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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首批按差比价规则调整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7-12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首批按差比价规则调整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7/12   来源: 四川省物价局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5]67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省首批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调整后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核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是按国家发改委已公布的同品种药品价格作为临时代表品,并以此按差比价计算原则进行重新核定,共计43个品种212个规格,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这次公布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暂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此次制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我省现行中标、挂网、议价、公示(备案)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原零售价,不得上调。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通知所规定药品价格执行,应按药品通用名称开方,只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别名)或商品名开方,变相涨价的,一经查出,按违价行为处理。

 

  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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