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5]67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省首批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调整后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核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是按国家发改委已公布的同品种药品价格作为临时代表品,并以此按差比价计算原则进行重新核定,共计43个品种212个规格,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这次公布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暂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此次制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我省现行中标、挂网、议价、公示(备案)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原零售价,不得上调。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通知所规定药品价格执行,应按药品通用名称开方,只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别名)或商品名开方,变相涨价的,一经查出,按违价行为处理。
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