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5号)、《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和《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各医院目前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此水平的,必须按公布价格执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此水平的,不得擅自提价。若确需提价的,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 本通知自2012年9月28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