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三医”联动,降低虚高药价,减轻患者负担,满足临床需求,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药品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31号,以下简称《公示专家评议结果通知》)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药品信息采集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39号,以下简称《公示问题处理结果通知》),经研究,现就执行首批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审及有关问题处理结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日期
(一)对《公示专家评议结果通知》附件1公示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且在2017年5月27日至6月2日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以及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且在《公示问题处理结果通知》附件3中有明确问题处理结果的药品(不包括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与中标价不一致的中标药品),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公示结果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共涉及2545个药品品规(见附件药品政策信息维护部分一)。
(二)对《公示问题处理结果通知》附件2公示取消医保支付信息,且在2017年6月5日至9日公示期间没有申请撤销的医保药品,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公示结果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共涉及407个药品品规(见附件药品政策信息维护部分二)。
(三)对《公示问题处理结果通知》附件2公示不列入2016年信息采集,且在2017年6月5日至9日公示期间没有申请撤销的药品,按照公示结果不再列入2016年信息采集衔接范围,共涉及116个药品品规(见附件药品采集信息维护部分)。
(四)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障参保患者权益,根据临床反馈,对因基本信息变更,导致临床使用与医保支付不符的药品,进行一般信息维护,2017年7月1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老药品信息并行支付30天。共涉及3个药品品规(见附件药品政策信息维护部分三)。
二、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药品企业应保障医保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存在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调整本单位医保药品信息,并在执行日期前,完成医保支付系统升级维护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附件:2017年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明细表(第六期)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7〕153号附件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