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4〕125号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安海关、省国际贸易促进会,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物价局、府谷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应及时办理《收费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此前我省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