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 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布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政府定价事项清单(2014)》(以下简称《政府定价事项清单》,详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hdrc.gov.cn)。
在本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和政府定价范围外药品不属于《政府定价事项清单》,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定价。各医疗器械和药品销售单位(包括药店、医疗机构等)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网站等,公布所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