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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9-29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9/29   来源: 江苏省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现将22种药品的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22种药品的268个非代表规格品进行了增补,并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价格按规定进行增补(详见附表一、附表二),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附表二所列的药品,属于单独定价或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对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规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做好本次降价的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列降价药品张榜公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为做好我省22种降价药品价格的衔接工作,请产地市物价局在10月底前将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汇总后上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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