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药品名称的规范,为保证国家谈判药品吉非替尼的医保支付使用,现将相关药品编码信息更正如下,请遵照执行:
将吉非替尼(编码11099051109000340101)的医保属性由非医保修改为医保乙类,同时删除盐酸吉非替尼(编码11099084109000340101)。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6日起执行。
附件:吉非替尼药品编码更正信息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