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自治区药品定价目录》等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核定了头孢地尼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时间,从5月14至5月20日,各有关单位和有关药品企业如对公示的药品价格有异议或意见,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向我委医价处直接反映情况,并报送相关书面依据。
联系电话:0991-2810931、2823759(传真)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邮编:830002)
电子邮箱:yjc@xjdrc.gov.cn
附件:头孢地尼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