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价格复核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决定调整替硝唑等82种市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附表2未列的药品规格,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4年3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原最高零售价格自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实际成交价格或销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替硝唑等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麻黄止嗽丸等中成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重庆市物价局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