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5号)规定,经西南片区五省、市、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现将列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30种化学药品价格予以公布(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销售的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附件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尽快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公布。
二、附件一、二所列化学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件三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2007年1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