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经挂网公示征求意见后,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现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取消我委赣发改商价[2014]976号文件中制定的澳泰乐胶囊0.35g*36粒和肾复康片0.3g*60片最高零售价格。
取消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09]2119号文件中制定的“执行国家WS1-(x-159)-2005z质量标准”头孢西丁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包括0.5g、1.0g、1.5g共三个规格),其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