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送的资料,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区内市场上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和我区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属于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的品种零售指导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品和我区部分增补品种零售指导价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所列药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作为基本药物使用,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四、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五、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其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质量层次注明是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除外)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六、《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宁价商发[2009]41号)附表二中规格栏未标注单位含量或重量的,在价格上不区分单位含量或重量的不同。
七、我区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品种,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2月16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表
附表二、部分自治区增补品种零售指导价格表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