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物价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49种中成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各盟市现行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仍执行现行价格,不得搭车涨价。
三、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定的零售价格。
四、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产地盟市物价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上报我委,待我委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后,统一公布价格,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我委制定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盟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1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自治区计委制定公布的36种价格从2001年8月13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计委制定36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