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一并公布废止黑龙江省部分药品价格文件,自2015年6月1日起,列入《黑龙江省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的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我省药品价格文件也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2.黑龙江省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